債務與債權
2025-06-01

土地買賣未辦移轉登記之徵收補償費歸屬爭議

甲出賣某筆土地給乙,價金五十萬元。甲於乙支付價金後即交付該地,惟遲未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十五年後該地被政府徵收,甲受領徵收補償費一千萬元,問乙得否向 甲請求交付徵收補償費?請求權基礎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將土地出賣給乙,價金50萬元
  2. 乙支付價金後,甲交付土地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 15年後土地被政府徵收,甲領取徵收補償費1000萬元
  4. 乙欲向甲請求交付徵收補償費

貳、法律分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效力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本案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應認定土地所有權尚未移轉給乙。

二、請求權基礎分析

  1. 不當得利請求權
  • 甲受領徵收補償費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 乙已支付買賣價金並實際使用土地,為實質所有權人
  • 甲受領補償費致乙受有損害
  • 依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一般公證事件卷宗保存期限為15年,本案請求權應未罹於時效
  1.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 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構成給付遲延
  • 因遲延造成乙無法領取徵收補償費之損害
  • 惟已逾15年,此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乙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向甲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
  2.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3. 未來類似案件應及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確保權益

肆、結論

考量甲受領徵收補償費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建議乙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甲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惟實際訴訟結果仍需視法院判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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