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賣某筆土地給乙,價金五十萬元。甲於乙支付價金後即交付該地,惟遲未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十五年後該地被政府徵收,甲受領徵收補償費一千萬元,問乙得否向 甲請求交付徵收補償費?請求權基礎為何?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本案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應認定土地所有權尚未移轉給乙。
考量甲受領徵收補償費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建議乙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甲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惟實際訴訟結果仍需視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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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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