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2

本票逾期提示付款之效力爭議

銀行本票 如果到期日為111年9月27日 執票人於114年1月底對發票人為付款提示 但發票人未予理會,爾後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法院准許 此時發票人以相對人未遵期為付款提示而為抗告,是否有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本票到期日為111年9月27日
  • 執票人於114年1月底對發票人為付款提示
  • 發票人未予理會付款提示
  • 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獲准
  • 發票人以執票人未遵期提示為由提起抗告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之性質

依票據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本案所涉為本票,應適用票據法相關規定。

二、付款提示期間之規定

  1. 依票據法第119條準用第65條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2. 本案執票人於到期日(111/9/27)後逾兩年才提示付款,已逾法定提示期間。

三、未依期提示之法律效果

  1. 依票據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2. 執票人雖未於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但此僅影響對前手之追索權,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並不因此而喪失。

四、時效問題

本案執票人於114年1月底為付款提示並聲請本票裁定,距離到期日(111/9/27)未逾三年,其對發票人之請求權應尚未罹於時效。

參、處理建議

一、對發票人之建議

  1. 發票人以執票人未遵期提示為由提起抗告,應無理由。
  2. 建議發票人若無其他抗辯事由,應履行付款義務。

二、對執票人之建議

  1. 可持法院裁定進行後續強制執行程序。
  2. 未來執票時應注意法定提示期間,以維護完整票據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執票人雖未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但依票據法規定,此種情形僅喪失對前手之追索權,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仍然存在。且執票人於法定三年時效期間內聲請本票裁定,其權利尚未罹於時效。因此,發票人以執票人未遵期提示為由提起抗告,應屬無理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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