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2

前任情侶債務糾紛與還款責任爭議

我跟前女友交往八年,今年三月時分手,在交往第二年時我因投資失利,而且經同袍介紹接觸了網絡博弈,開始有了負債,一開始前女友說願意一起走,但負債實在痛苦,到今年三月她跟我提了分手,原本我跟她說我願意繼續還她幫我貸款的錢(包括信用貸款、機車增貸、手機增貸等),但這個月我看到她另尋新歡,已經有了新的男朋友,而且她名下的貸款當初也不是完全都是我的債務,還有我們一起生活,還有她自己的債務,所以我不想給她錢了,請問我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她目前名下的所有債務沒有我的名字,她跟她的家人全部都以為是幫我而貸,其實貸下來的款項她也有用,她家人也有用到,只是她家人不知道,而我女朋友也選擇性忽略,想全部歸責給我,我一開始分手的時候有口頭說我處理,賴上面原本也有說給一年十個月繳,盡量不影響妳等聊天記錄,有兩個月匯款1萬9記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女友交往八年期間,因投資失利及網絡博弈產生債務。前女友協助申辦多項貸款,包括信用貸款、機車增貸及手機增貸等。分手後當事人原承諾繼續還款,已匯款兩個月共1萬9千元。當事人主張部分貸款用於共同生活及前女友個人用途,現因前女友另結新歡而欲終止還款。

貳、法律分析

一、債務性質認定

  1.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應釐清各筆貸款實際用途。

  2. 關於共同生活費用部分,依民法第1003-1條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雖然當事人非夫妻關係,但可類推適用於長期同居關係。

二、還款承諾效力

  1. 當事人在通訊軟體上的還款承諾及實際匯款紀錄,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應可認定構成債務承認。

三、不當得利關係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當事人應就實際獲得之利益負返還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保存所有還款承諾之通訊紀錄及匯款證明
  2. 整理各筆貸款之實際用途證明文件
  3. 可考慮提出調解,就實際受益部分進行協商
  4.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實際債務責任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為債務承認並有實際還款行為,建議:

  1. 不宜貿然終止還款,應先釐清實際債務金額
  2. 可透過調解程序與前女友協商合理分攤方案
  3. 若欲主張部分免責,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貸款實際用途
  4. 建議在採取進一步行動前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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