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後,未於20日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導致支付命令確定,面臨強制執行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本案已逾法定異議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應得為執行名義。
提起確認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再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可提起再審:
考量本案支付命令已因逾期未異議而確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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