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富(66歲)為台中富商,與妻子王美玲(60豪)育有,獨子林小明(35歲)。 •林小明長期不務正業,收入不定,且沒有給錢扶養父母 •林大富為懲戒兒子,於2023年1月將名下市值5,000萬元的透天厝「無價贈與」林小明,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自己,擔保「扶養費價權」600萬元(存統期間至2030年) •林大富告訴兒子,要每月付給他們扶養費 •林大富在2024年2月查存摺依然沒有任何匯款紀錄,於是決定2024年3月提告 主張「贈興撤銷」 •同年3月,林大富發現妻子王美玲外遇,憤而協議離婚、約定「分別財產制」。離婚時,林大富名下剩餘婚後財產為上述的房產,還有股票2億元,王美玲僅有婚後債務300萬元(卡債)。 2024年6月,林大富為向地下錢莊借款2,000萬元,誘騙林小明簽名將透天厝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給錢莊 多同月王美玲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林大富可以撤銷贈與嗎 2.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本案分析: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本案分析:
考量林小明未履行扶養義務,林大富應可依民法第412條及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王美玲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分配約1億2,350萬元(含房產計算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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