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2

贈與房產撤銷與離婚財產分配糾紛

林大富(66歲)為台中富商,與妻子王美玲(60豪)育有,獨子林小明(35歲)。 •林小明長期不務正業,收入不定,且沒有給錢扶養父母 •林大富為懲戒兒子,於2023年1月將名下市值5,000萬元的透天厝「無價贈與」林小明,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自己,擔保「扶養費價權」600萬元(存統期間至2030年) •林大富告訴兒子,要每月付給他們扶養費 •林大富在2024年2月查存摺依然沒有任何匯款紀錄,於是決定2024年3月提告 主張「贈興撤銷」 •同年3月,林大富發現妻子王美玲外遇,憤而協議離婚、約定「分別財產制」。離婚時,林大富名下剩餘婚後財產為上述的房產,還有股票2億元,王美玲僅有婚後債務300萬元(卡債)。 2024年6月,林大富為向地下錢莊借款2,000萬元,誘騙林小明簽名將透天厝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給錢莊 多同月王美玲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林大富可以撤銷贈與嗎 2.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林大富於2023年1月將市值5,000萬元透天厝無償贈與兒子林小明,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600萬元作為扶養費擔保。
  2. 林小明未履行扶養義務,未支付任何扶養費。
  3. 2024年3月,林大富與王美玲因外遇事件協議離婚並約定分別財產制。
  4. 林大富名下剩餘婚後財產包括股票2億元,王美玲有婚後債務300萬元。
  5. 2024年6月,王美玲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撤銷之可能性

  1. 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3. 本案分析:

  • 林大富贈與房產時設定扶養費擔保抵押權,應屬附負擔之贈與
  • 林小明未履行扶養義務,應符合撤銷要件
  • 依民法第416條第2項,撤銷權應於知悉原因後一年內行使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2. 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3. 本案分析:

  • 林大富贈與房產行為應納入剩餘財產計算
  • 應計算財產:
    • 房產5,000萬元
    • 股票2億元
  • 王美玲之債務:300萬元
  • 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贈與撤銷:
  • 建議儘速提起贈與撤銷之訴
  • 同時請求返還房產所有權
  1.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
  • 建議依法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考慮透過協商方式達成和解

肆、結論

  1. 考量林小明未履行扶養義務,林大富應可依民法第412條及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

  2.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王美玲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分配約1億2,350萬元(含房產計算之差額)。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相關法律程序之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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