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甲應得請求乙返還A車。
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乙遲延返還A車,應負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甲因信賴乙會如期返還而支出之停車位租金3萬元,應屬遲延損害範圍: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乙無權占有A車之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建議立即向乙發出存證信函:
若乙仍不履行,可採取下列法律行動:
考量乙遲延返還A車可能涉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責任,建議甲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權益並避免損失持續擴大。本案所涉法律關係單純,只要能舉證租賃期限屆滿及租金支出事實,應可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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