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31

租賃車輛逾期未返還之權利主張

甲預期乙屆期返還A車,租用停車位1年,共花費租金3萬元。約定租賃 期限屆至許久,乙遲未返還A車於甲。甲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甲預期乙會屆期返還A車,事先租用停車位1年,支付租金3萬元
  • 乙於租賃期限屆滿後,遲未返還A車予甲
  • 甲因此產生停車位租金損失3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甲應得請求乙返還A車。

二、遲延損害賠償請求權

  1. 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乙遲延返還A車,應負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2. 甲因信賴乙會如期返還而支出之停車位租金3萬元,應屬遲延損害範圍:

    • 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乙若無法證明縱按期返還A車,甲仍會支出該筆租金,應負賠償責任。

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乙無權占有A車之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立即向乙發出存證信函:

    • 請求返還A車
    • 請求賠償停車位租金損失3萬元
  2. 若乙仍不履行,可採取下列法律行動:

    • 依民法第767條提起所有物返還訴訟
    • 依民法第231條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 必要時得聲請假處分保全權利

肆、結論

考量乙遲延返還A車可能涉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責任,建議甲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權益並避免損失持續擴大。本案所涉法律關係單純,只要能舉證租賃期限屆滿及租金支出事實,應可獲得法院支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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