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消費者於按摩店、美髮店等服務業預付儲值金後,在有效期限內或期限過後要求退款的權利問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業者若以定型化契約完全限制消費者退款權利,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業者應本於誠信原則處理消費者退款要求。
若業者訂定之退費限制條款符合消保法第12條第2項所列情形,如:
業者雖可約定儲值金使用期限,但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業者不得以過短期限或不合理限制方式剝奪消費者權益。
考量本案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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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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