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主管報案妨害自由糾紛

如果再最後一通電話對方就說他想去廁所,我只回對方說當主管可以跟客戶講這種話嗎,銀行去警局報案提告我妨害自由,想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電話中對銀行主管表示「當主管可以跟客戶講這種話嗎」的評論性言論,遭銀行以妨害自由罪名報案。

貳、法律分析

一、妨害自由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

  1. 當事人僅為言論評論,應不構成「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
  2. 對方主管表示想去廁所,並無證據顯示當事人有任何實際限制或剝奪其行動自由之行為。

二、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依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本案中:

  1. 當事人的言論應屬對服務態度的評論性表達。
  2. 此類評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3. 未涉及恐嚇、脅迫等違法內容。

參、處理建議

一、即時處理建議

  1. 如收到警方通知,應準時到場說明。
  2. 保存通話紀錄等相關證據。
  3. 清楚說明事發經過,強調僅為對服務態度的評論。

二、後續建議

  1. 建議日後與銀行溝通時保持理性態度。
  2. 可考慮錄音存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3. 必要時尋求律師專業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僅為言論評論,應不構成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之構成要件,且該言論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配合警方調查,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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