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我與銀行客服要對帳單,但人員不願配合表示之前與我核對的人員未上班、且表示我多次要求對賬的問題,且銀行說有問題的可以直接說,但我要求要逐筆對當時人員不願配合、導致我在電話中有罵銀行客服髒話言詞,電話中對方就說他想去廁所,我只回對方說當主管可以跟客戶講這種話嗎,且要求對方凌晨兩點在與我核對但對方不同意,銀行去警局報案提告我妨害自由,想問銀行是否有誣告的問題、這樣我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因要求銀行客服核對帳單,銀行人員以各種理由不願配合,導致當事人在電話中使用髒話。銀行以妨害自由罪名報案,當事人質疑銀行是否構成誣告並諮詢處理方式。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銀行應負有提供對帳服務之義務。
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銀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對帳服務,應可能違反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關於妨害自由部分: 當事人僅在電話中與客服發生爭執,並未實際限制對方行動自由,應不構成妨害自由罪之要件。
關於誣告部分: 若銀行明知當事人未實際妨害客服人員自由,仍向警方提出告訴,可能涉及誣告罪。
爭議處理程序: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規定,評議委員會將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以合議方式作成評議決定。
其他建議:
考量銀行可能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建議當事人可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尋求救濟。
關於妨害自由告訴部分,建議保全相關證據,若有需要可提起誣告之告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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