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遭地下匯兌業者持槍搶劫案

移工A想要匯錢回家鄉,找上地下匯兌業者甲、乙。交易時 •甲、乙二人預藏槍械,告訴A:因為地下匯兌是犯罪,為了掩人耳目,要在車上進行。A聽信而上車。乙開車,甲對A說先來驗鈔,確認金額後會馬上透過網路匯款,A 因此把裝著 100萬元的提袋交給甲。點鈔過程,甲按照與乙的商議而大喊「假鈔!」乙迅速停車、下車,拉開A身旁的車門,持逼真的空氣槍抵著A,喝令:「敢騙我們?不想活了!下車!」A堅持要先拿回錢,爭奪間甲將A 踹下車,乙接著持預藏的鐵棍猛敲,致A頭破血流、暈眩倒地。乙跳上車駛離現場。問:甲、乙的刑事責任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乙二人以地下匯兌為由,預謀對移工A實施強盜行為。二人預先準備空氣槍及鐵棍,以驗鈔為由取得A所持有的100萬元現金,並以持槍威脅及暴力方式強制A下車,造成A頭破血流、暈眩等傷害。

貳、法律分析

一、強盜罪

甲、乙二人應成立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

  1. 主觀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2. 客觀上以強暴、脅迫方式使A不能抗拒
  3. 依刑法第28條規定,甲、乙二人應屬共同正犯

二、加重強盜罪

本案應符合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1. 二人以上共同犯強盜罪
  2. 攜帶空氣槍、鐵棍等兇器
  3. 對被害人施以凶器傷害

三、傷害罪

甲、乙二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1. 甲將A踹下車、乙以鐵棍猛擊A頭部
  2. 造成A頭破血流、暈眩等傷害結果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若空氣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可能涉及該條例相關規定。依該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係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依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論處,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傷害罪部分與加重強盜罪從一重處斷。

  3. 因犯罪手段惡劣、預謀犯案且被害人為弱勢移工,建議從重求刑。

  4. 建議追回贓款返還被害人,並協助被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甲、乙二人係預謀犯案,對弱勢移工施以強暴脅迫手段,造成被害人受傷等情節,建議依加重強盜罪從重論處。另建議協助被害人進行相關民事求償,以保障其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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