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帳糾紛引發妨害自由告訴案

想問我與銀行客服要對帳單,但人員不願配合表示之前與我核對的人員未上班、且表示我多次要求對賬的問題,且銀行說有問題的可以直接說,但我要求要逐筆對當時人員不願配合、導致我在電話中有罵銀行客服髒話言詞,電話中對方就說他想去廁所,我只回對方說當主管可以跟客戶講這種話嗎,且要求對方凌晨兩點在與我核對但對方不同意,銀行去警局報案提告我妨害自由,想問銀行是否有誣告的問題、這樣我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要求銀行客服提供對帳單及逐筆核對服務,但銀行人員不願配合。在溝通過程中,當事人對客服使用髒話,並要求凌晨兩點核對帳務。銀行向警方提出妨害自由告訴,當事人質疑銀行是否構成誣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銀行服務義務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同條第3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銀行應提供對帳服務,其拒絕提供可能違反上述規定。

  2.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當事人使用髒話可能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二、行政責任

銀行若未善盡金融服務義務,可能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保存所有通話紀錄及相關證據
  • 以書面方式向銀行提出申訴
  • 避免使用不當言詞,選擇合理時間處理帳務
  1. 長期建議
  •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可向金融消費評議委員會申請評議
  • 未來與銀行往來應保持理性溝通
  • 重要事項應以書面方式處理並保留證據

肆、結論

  1. 關於銀行拒絕提供對帳服務,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建議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

  2. 考量當事人行為可能不構成妨害自由,銀行提告可能涉及誣告,建議保全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3. 建議當事人未來應避免使用不當言詞,以免觸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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