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2024年1月8日遭詐騙集團詐騙新台幣5萬元,詐騙車手已遭警方逮捕。當事人擬對車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車手應與其他共犯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車手雖為幫助提領款項之角色,仍應視為共同行為人,就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建議於刑事案件移送法院後,向刑事庭聲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應準備之證據:
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車手已遭逮捕,且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建議採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請求賠償,以節省訴訟成本並加速獲得賠償。惟實際追償成效仍需視被告之償債能力而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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