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我與銀行客服要對帳單,但人員不願配合表示之前與我核對的人員未上班、且表示我多次要求對賬的問題,且銀行說有問題的可以直接說,但我要求要逐筆對當時人員不願配合、導致我在電話中有罵銀行客服髒話言詞,電話中對方就說他想去廁所,我只回對方說當主管可以跟客戶講這種話嗎,且要求對方凌晨兩點在與我核對但對方不同意,銀行去警局報案提告我妨害自由,想問銀行是否有誣告的問題、這樣我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因要求銀行客服提供對帳單及逐筆核對服務,銀行人員以各種理由不願配合。當事人在電話溝通過程中使用髒話,並要求凌晨兩點核對帳務。銀行向警方提出妨害自由告訴,當事人質疑銀行是否構成誣告。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同條第3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銀行應提供合理的帳務查詢服務。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銀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服務,可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銀行以妨害自由罪提告,但當事人僅透過電話要求凌晨核對帳務,應不構成妨害自由之實質要件。若銀行明知此情況仍提告,可能涉及誣告問題。
關於銀行拒絕提供對帳服務,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之義務。
考量當事人僅透過電話要求凌晨核對帳務,可能不構成妨害自由罪之要件,建議可就銀行是否涉及誣告提出告訴。
建議當事人未來與銀行往來時應以適當方式表達訴求,並保存相關往來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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