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退刷對帳糾紛引發妨害自由告訴案

今年3-4月份我有購物後續店家有退刷,但他們退刷是分開退,也就是說如我買5件商品,其中有3件有問題要退,就會刷退三筆,導致我跟她們要對帳單的話就會很久,加上有時對到一半有事情要處理就只能她說我聽,因客服是24小時的當時有請他們晚上1-2點在核對,但人員不願意加上它們說之前有人跟你和對過,表示我多次要求對賬的問題,且銀行說帳單有問題的可以直接說,但當時我要求要逐筆對當下客服不願配合、導致我在電話中有罵銀行客服髒話言詞等等,最後一次大約在5/10左右電話中客服主管對方就說他想去廁所,我只回對方說當主管可以跟客戶講這種話嗎,在5/21當天收到警局通知提告我妨害自由,昨天有電話詢問表示他們有提出告訴,有詢問他們原因,他們說會再請陳辦人今天回電說明,但今天回覆只說他們已交付警方不願多說,也不願接受和解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信用卡退刷對帳問題,與銀行客服人員多次電話溝通過程中,因對方不願配合逐筆核對及服務態度問題,導致當事人在通話中出現髒話及不當言詞。後銀行方面以妨害自由罪名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面向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銀行作為企業經營者,應本平等互惠原則提供服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銀行應提供完整的帳務核對服務,拒絕提供應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二、刑事責任分析

關於妨害自由罪部分,本案當事人僅在電話中使用不當言詞,應不構成實際限制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客服主管自行表示「想去廁所」,當事人僅對其服務態度提出質疑,應不構成妨害自由之要件。

三、民事責任分析

雖然當事人在電話中使用不當言詞,但此應屬消費爭議範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銀行拒絕提供完整對帳服務可能已違反誠信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保存所有通聯紀錄及帳務往來證明
  2. 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向主管機關申訴
  3. 建議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帳務爭議
  4. 若接受警方約談,應保持冷靜並如實陳述事件經過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費爭議及刑事告訴,建議:

  1. 就消費爭議部分,建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2. 關於刑事告訴部分,因構成要件似未完全該當,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處理
  3. 未來與客服溝通時應避免使用不當言詞,以免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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