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社會局作成行政處分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之法定不變期間規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分,但遭法院駁回之案件。
依兒少法第1條規定,該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社會局作為主管機關,應依此立法目的執行相關職權。
程序瑕疵之判斷
依兒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此顯示主管機關具有廣泛之裁量權,以實現兒少保護之目的。
考量本案行政處分雖違反不變期間之規定,但可能基於下列理由而維持其效力:
建議當事人若欲尋求救濟,應著重於實體違法事由之主張,並可考慮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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