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母親目前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於八里療養院,但缺乏病識感。當事人作為其女兒,欲向醫院申請母親的診斷證明。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病歷等醫療相關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法定事由時,不在此限。
依據《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時,應可取得相關醫療資訊。
考量病人缺乏病識感的情況下,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三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之情形,醫療機構應可提供相關診斷證明。
考量當事人為病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基於協助病人進行醫療照護之必要,建議依據《醫療法》第71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向醫療機構提出申請。惟醫療機構可能會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資料取得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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