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三姊妹的遺產繼承問題: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本案三妹無子女,故應無第一順序繼承人。若父母已歿,則應由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繼承。
因大姊、二姊已先行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本案中: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應先將遺產平均分配予大姊、二姊各房,再由各房繼承人平均分配其應繼分:
考量本案涉及代位繼承之情形,建議三妹之遺產應由大姊之子女(一男一女)及二姊之子女(三女)依上述比例進行分配。惟實際執行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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