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大姊之遺產應由其二名子女繼承。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因此:
同樣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1條規定: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三妹無子女,其遺產繼承順序應為:
若父母已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
關於三姊妹的遺產繼承問題,建議依照上述法定順序進行。大姊、二姊的遺產已可依法定順序由其子女繼承。至於三妹的遺產,若父母已歿,應由大姊二姊的子女代位繼承。建議三妹及早規劃遺產分配事宜,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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