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在畢業旅行車上講關於我的私人事情甚至指名道姓說是我 所以我在我自己的私人IG個人限時動態發關於那位同學的私人事情僅有文字無照片並沒有指名道姓 後續那位同學的男朋友跑來密我 我沒否認是她女朋友 但從頭到尾都沒講述名字 都是由女朋友這個稱號 我卻被告妨礙名譽
當事人因同學在畢業旅行車上公開指名道姓談論其私人事務,故在個人Instagram限時動態發布該同學私人事情,內容僅有文字敘述且未指名道姓。後該同學男友私訊詢問,當事人雖承認所指為其女友但未提及姓名,卻遭對方提告妨害名譽。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95條之名譽侵害,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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