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新管委會上任。 1.新舊管委會應何時辦理交接?交接時要注意些什麼才能保護新任管委會? 2.能否防範現任管委會於卸任前再把資金轉出? 3.查證帳務時須要注意什麼事項?或應保全怎麼的證據?讓後續可以究責相關人(管委會及物業等) 4.若7/1新管委會上任。而在那之前,公文下來的很慢導致,原管委會不想先進行完善的交接。 那麼,7/1後 舊管委會認為已經卸任 已無關自己的事,那麼新管委會有沒有自救的方法? 5 很多資料不齊全 現任主委和物業 想要用"現況點交" 這樣合法嗎 ?
本案涉及7/1新任管理委員會上任之交接事宜,主要問題包含: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管理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新舊管委會應進行完整交接,特別是第36條規定之下列職務項目: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
考量舊管委會可能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之職務義務,建議新任管委會應立即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
關於現況點交,雖非不可行,但應詳實記錄現有缺失,並保留後續追究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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