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交接爭議與帳務移轉問題

7/1新管委會上任。 1.新舊管委會應何時辦理交接?交接時要注意些什麼才能保護新任管委會? 2.能否防範現任管委會於卸任前再把資金轉出? 3.查證帳務時須要注意什麼事項?或應保全怎麼的證據?讓後續可以究責相關人(管委會及物業等) 4.若7/1新管委會上任。而在那之前,公文下來的很慢導致,原管委會不想先進行完善的交接。 那麼,7/1後 舊管委會認為已經卸任 已無關自己的事,那麼新管委會有沒有自救的方法? 5 很多資料不齊全 現任主委和物業 想要用"現況點交" 這樣合法嗎 ?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7/1新任管理委員會上任之交接事宜,主要問題包含:

  1. 交接時程與程序之合法性
  2. 財務資金保全措施
  3. 帳務查核與證據保全方式
  4. 舊管委會不願完善交接之處理
  5. 現況點交之適法性評估

貳、法律分析

一、交接時程與程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管理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新舊管委會應進行完整交接,特別是第36條規定之下列職務項目:

  1. 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2. 規約、會議紀錄等重要文件
  3. 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二、財務資金保全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款規定,管委會應負責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2. 新任管委會應可能採取下列措施:
  • 向金融機構申請變更印鑑及存摺
  • 清查近期可疑交易
  • 暫時限制大額支出

三、帳務查核與證據保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

  1. 公共基金餘額
  2.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3. 財務報表
  4.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四、不完善交接之救濟

  1.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新任管委會可能:
  •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請求法院命令交付相關文件
  1. 依《民法》第535條規定,舊管委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交接事務。

參、處理建議

一、即時性措施

  1. 製作交接清冊及缺失紀錄
  2. 向金融機構辦理印鑑變更
  3. 保全相關文件證據

二、後續處理

  1. 函請主管機關協助
  2. 評估提起假處分之必要性
  3. 進行專業會計查核

肆、結論

  1. 考量舊管委會可能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之職務義務,建議新任管委會應立即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

  2. 關於現況點交,雖非不可行,但應詳實記錄現有缺失,並保留後續追究之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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