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在113/6/20過世,在107年到112年都陸續與持有股份的公司進行股東往來,但在112年已全數還清,為什麼國稅局在申報遺產稅時,打電話通知我們需要補申報股東往來的部分,並且補繳稅,否則得多罰一倍
當事人母親於113年6月20日過世,在107年至112年間與持有股份的公司有股東往來紀錄,雖已於112年全數清償,但國稅局在遺產稅申報時要求補申報股東往來部分並補繳稅款,否則將處以一倍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本案當事人母親應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全部遺產應納入申報範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本案納稅義務人應於113年12月20日前完成遺產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若未依規定申報,可能遭受處罰。
考量本案股東往來雖已清償但仍可能涉及遺產稅申報義務,建議儘速補充申報相關資料,並提供清償證明,以減輕可能的處罰。同時建議尋求專業人士協助,確保申報程序完整正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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