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新管委會上任。 1.新舊管委會應何時辦理交接?交接時要注意些什麼才能保護新任管委會? 2.能否防範現任管委會於卸任前再把資金轉出? 3.查證帳務時須要注意什麼事項?或應保全怎麼的證據?讓後續可以究責相關人(管委會及物業等) 4.若7/1新管委會上任。而在那之前,公文下來的很慢導致,原管委會不想先進行完善的交接。 那麼,7/1後 舊管委會認為已經卸任 已無關自己的事,那麼新管委會有沒有自救的方法? 5 很多資料不齊全 現任主委和物業 想要用"現況點交" 這樣合法嗎 ?
本案涉及新舊管理委員會於7/1交接之相關問題,包含交接時程、財務保全、帳務查核、不完善交接處理及現況點交適法性等議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新舊管委會應於改選後儘速完成交接。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新管委會應保全:
舊管委會若拒絕交接,應可能構成民法第544條規定之受任人責任。
救濟途徑:
單純以現況點交方式,規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文件提供義務,應不具合法性。
考量本案舊管委會可能涉及不當移交,建議新管委會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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