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照顧者身分認定與繼承權爭議

有一80歲長者有四個婚生子女,但從未聯繫且贍養過,都是由我這個照顧者贍養,也有替長者保保險,請問我可以如何合法取得照顧這個80歲的身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為80歲長者之實際照顧者
  • 長者有四名婚生子女,但均未盡贍養義務
  • 照顧者目前提供照顧及贍養,並為長者投保
  • 照顧者欲取得合法照顧身分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關係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四名子女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應負有扶養義務。

二、監護宣告制度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照顧者若與長者有同居事實達一年以上,可能符合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

三、行政責任

依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子女若有遺棄行為,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蒐集照顧事實之相關證據
  • 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子女疏於照顧情事
  • 與長者討論並取得其意願
  1. 中長期建議
  • 評估長者身心狀況,視情況聲請監護宣告
  • 若符合同居要件,可考慮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出聲請
  • 建議尋求法律扶助諮詢具體程序

肆、結論

考量長者現有四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建議照顧者可透過下列方式取得合法身分:

  1. 若符合同居要件,可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監護宣告
  2. 同時可依老人福利法第51條向主管機關通報子女遺棄情事
  3.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個案情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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