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四名子女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應負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照顧者若與長者有同居事實達一年以上,可能符合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
依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子女若有遺棄行為,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考量長者現有四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建議照顧者可透過下列方式取得合法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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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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