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懲戒免職與行政懲處免職之差異

懲戒法院作成「免除職務」之司法懲戒處分,與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之「免職」處分,有何不同?請詳細論述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司法懲戒處分中的「免除職務」與行政機關懲處權中的「免職」處分之差異比較。

貳、法律分析

一、懲戒法院「免除職務」處分

  1. 法律性質:
  • 屬司法權之行使
  • 由懲戒法院依法定程序作成
  • 具有司法終局判決效力
  1. 效力範圍:
  • 對全國各機關均有拘束力
  • 處分確定後即生效力
  • 喪失公務員資格

二、行政機關「免職」處分

  1. 法律性質:
  • 屬行政權之行使
  • 依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列丁等者應予免職
  • 依據同準則第26條規定,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
  1. 效力範圍:
  • 效力僅及於作成處分之機關
  • 依據同準則第31條規定,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
  • 應附記處分理由及救濟方法
  1. 程序保障:
  • 依據同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免職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程序面向:
  • 行政機關作成免職處分時,應確實踐行程序保障
  • 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定要件
  1. 實體面向:
  • 應審慎區分免除職務與免職之不同法律效果
  • 考量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程度

肆、結論

考量「免除職務」與「免職」處分在法律性質、效力範圍及程序要求上有顯著差異,建議:

  1. 關於效力範圍,應注意免除職務具有全國性效力,而免職處分僅及於個別機關

  2. 關於程序保障,應確實踐行相關陳述意見及救濟程序之規定

  3. 關於執行時點,應依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1條第2項規定,於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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