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习於202 年庭芳非最大时及都國机局誉業凯金须新台 15 元,由於登以承撑長期虧損 原負責人甲退於 202年1月1日將光 設份全部出實給不知情之乙 並於同年3月8日雙更自育人發记為 乙。乙接手A公司後 均依管業规法規定做的管業税 同年10月10 日、財政部園现局查按舜現A公司前兩欠税情節 迷核定A公司唐立 印附加连廷利息並敬的警業税新台管1600 萬元。由於A公司长期朝 損'無力效的,財政部園稅局於2023 年5月20日'西挤內政部出入
本案涉及A公司欠繳營業稅及負責人變更事件: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負責人變更應於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本案負責人變更之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依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重大稅務事項應負責,本案禁止出境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考量本案涉及重大欠稅問題,建議甲應積極與稅務機關協商還款方案。
關於負責人變更之法律效果,建議乙應保存相關交接文件,以釐清責任歸屬。
建議雙方當事人尋求專業會計師及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相關稅務及法律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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