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稅追償責任爭議

A公习於202 年庭芳非最大时及都國机局誉業凯金须新台 15 元,由於登以承撑長期虧損 原負責人甲退於 202年1月1日將光 設份全部出實給不知情之乙 並於同年3月8日雙更自育人發记為 乙。乙接手A公司後 均依管業规法規定做的管業税 同年10月10 日、財政部園现局查按舜現A公司前兩欠税情節 迷核定A公司唐立 印附加连廷利息並敬的警業税新台管1600 萬元。由於A公司长期朝 損'無力效的,財政部園稅局於2023 年5月20日'西挤內政部出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公司欠繳營業稅及負責人變更事件:

  1. A公司於2022年因長期虧損,原負責人甲將股份全部轉讓給乙
  2. 2022年3月8日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
  3. 2022年10月10日遭稅務機關查核發現前期欠稅,核定應補繳營業稅及滯納金共1600萬元
  4. A公司因無力清償,稅務機關於2023年5月20日通報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

貳、法律分析

一、負責人變更之合法性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負責人變更應於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本案負責人變更之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二、稅務責任認定

  1. 公司欠稅責任
  • 公司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 欠稅金額達1600萬元,應屬重大稅務違章
  1. 負責人責任
  • 甲作為原負責人,應對其任職期間之欠稅負責
  • 乙如為善意受讓,原則上不應對前期欠稅負擔責任

三、禁止出境處分之適法性

依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重大稅務事項應負責,本案禁止出境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之建議:
  • 儘速與稅務機關協商分期付款方案
  • 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股權移轉非惡意脫產
  • 必要時尋求行政救濟
  1. 對乙之建議:
  • 確認接手時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保存接手後依法納稅之相關證明
  • 釐清責任歸屬
  1. 對A公司之建議:
  • 評估公司財務狀況
  • 研擬債務清償計畫
  • 必要時考慮進行重整或清算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重大欠稅問題,建議甲應積極與稅務機關協商還款方案。

  2. 關於負責人變更之法律效果,建議乙應保存相關交接文件,以釐清責任歸屬。

  3. 建議雙方當事人尋求專業會計師及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相關稅務及法律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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