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透過房仲支付訂金但尚未簽訂正式租賃契約,現欲取回訂金之案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尚未就租賃契約重要事項達成合意,應認定租賃契約尚未成立。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然而本案因尚未就租賃契約重要內容達成合意,該筆金額應認定為預付款而非訂金。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案尚未簽訂書面契約,且重要條件未定,應認定租賃關係尚未成立。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租金等重要事項尚未確定,應認定租賃契約要件不完備。
考量本案尚未完成租賃契約之合意,且未簽訂正式契約,建議承租人應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預付款項。惟為避免爭議,建議日後簽約前應先確認重要條件,並以書面約定支付訂金之性質及退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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