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佔用糾紛與不當得利返還訴訟

對方控告我們佔有她的土地,要我們把房屋佔有部分拆除,另外不當得利償還五年的租金,房子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還是我阿公,都沒去做變更,我阿公已經過世很久了 第一點,我們全部都有做拋棄繼承 第二點這已經經過三代了,現在才來說這樣的事,我們全部不知道房子佔有對方土地這件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建物占用其土地,要求拆除占用部分並請求不當得利返還5年租金
  2. 系爭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為已故祖父
  3. 所有繼承人均已為拋棄繼承
  4. 占用情形已歷經三代,當事人表示不知情

貳、法律分析

一、拋棄繼承效力分析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然而,拋棄繼承僅影響財產權利義務關係,不影響既存事實關係,包含房屋占用情形。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仍可對現占有人主張權利。

二、時效取得地上權可能性

本案建物占用已歷經三代,若能證明占有時間已逾20年,且占有係和平、公然、繼續及善意,應可依民法第772條規定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惟須注意:

  1. 須證明占有期間之連續性
  2. 須證明占有係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3. 須證明占有人為善意

三、不當得利返還分析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注意:

  1. 租金債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須考量時效取得地上權成立後,是否仍構成不當得利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蒐集下列證據:

    • 房屋興建時間證明
    • 歷年繳納房屋稅證明
    • 鄰居證詞等占有使用證明
  2. 建議處理順序:

    • 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和解
    • 考慮價購占用部分土地或設定地上權
    • 若協商不成,再進行訴訟程序
  3. 訴訟策略:

    • 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 請求法院斟酌公平原則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占用情形可能已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建議積極蒐集相關證據。

  2. 關於不當得利返還部分,若能證明時效取得地上權,應可主張無返還租金之義務。

  3. 建議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以節省訴訟成本及維持關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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