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控告我們佔有她的土地,要我們把房屋佔有部分拆除,另外不當得利償還五年的租金,房子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還是我阿公,都沒去做變更,我阿公已經過世很久了 第一點,我們全部都有做拋棄繼承 第二點這已經經過三代了,現在才來說這樣的事,我們全部不知道房子佔有對方土地這件事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然而,拋棄繼承僅影響財產權利義務關係,不影響既存事實關係,包含房屋占用情形。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仍可對現占有人主張權利。
本案建物占用已歷經三代,若能證明占有時間已逾20年,且占有係和平、公然、繼續及善意,應可依民法第772條規定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惟須注意: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注意:
立即蒐集下列證據:
建議處理順序:
訴訟策略:
考量本案占用情形可能已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建議積極蒐集相關證據。
關於不當得利返還部分,若能證明時效取得地上權,應可主張無返還租金之義務。
建議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以節省訴訟成本及維持關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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