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有之A屋出賣予乙,倘該屋係已辦保存登記建物,何以必須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乙始取得A 屋所有權?又若A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乙於何時始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本案涉及甲將A屋出賣予乙,分析已辦保存登記建物與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移轉時點差異。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已辦保存登記之A屋屬不動產,其買賣契約雖成立,但所有權移轉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登記。
依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故買賣雙方應以書面訂立契約。
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適用動產交付規定,乙應於下列時點取得所有權:
已辦保存登記建物: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關於已辦保存登記建物,乙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取得A屋所有權。
考量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特性,乙應於實際交付或符合民法第761條規定之其他交付方式時,始取得A屋所有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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