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控告我們佔有她的土地,要我們把房屋佔有部分拆除,另外不當得利償還五年的租金,房子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還是我阿公,都沒去做變更,我阿公已經過世很久了 第一點,我們全部都有做拋棄繼承 第二點這已經經過三代了,現在才來說這樣的事,我們全部不知道房子佔有對方土地這件事 沒有住在那邊
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表明相關事項。若拋棄繼承合法,應可主張對系爭不動產無權利義務關係。
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本案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考慮補辦登記程序。
依土地法第73-1條第1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本案應注意是否已逾期限。
確認繼承拋棄之合法性:
土地使用關係釐清:
建議處理方向:
考量當事人已完成繼承拋棄,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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