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男性教師與未成年女學生單獨處於同一空間,雖未涉及感情發展,但女學生已表示感到不舒服之情形。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教師應維護教育環境之安全及性別平等。即使未有明確性騷擾行為,但若造成學生身心不舒服,應予以重視。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專聘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以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2項第三款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管「性別平等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教師應避免可能造成學生不安或誤解的情境,維護專業倫理界限。
應建立安全且透明的教學環境,避免單獨相處情況。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客觀事實認有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立即性建議
制度性建議
考量本案女學生已表示不舒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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