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佔用糾紛與不當得利返還訴訟

對方控告我們佔有她的土地,要我們把房屋佔有部分拆除,另外不當得利償還五年的租金,房子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還是我阿公,都沒去做變更,我阿公已經過世很久了,爸爸在107年6月16日過世後,配偶及子女都有去做拋棄繼承,這經過三代,起碼超過40-50年了,現在才來說這樣的事,我們全部不知道房子佔有對方土地這件事,部份子女沒有住在那邊,有個兒子跟配偶住在那邊,請問這樣要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他人土地
  2. 原納稅義務人(祖父)已過世,父親於107年過世,其配偶及子女均已拋棄繼承
  3. 房屋使用年限已達40-50年
  4. 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除房屋佔用部分及返還5年租金
  5. 現況僅部分家屬居住使用該房屋

貳、法律分析

一、不當得利責任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應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二、繼承拋棄效力

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同條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案父親過世後,配偶及子女均已為合法拋棄繼承。

三、時效取得問題

依民法第772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本案房屋使用已達40-50年,可能符合時效取得要件。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房屋稅單、水電費單據等占有證明
  • 戶籍資料
  • 鄰居證詞
  • 歷年使用照片
  1. 法律程序
  • 考慮申請調解
  • 評估提起時效取得確認之訴
  • 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設定地上權或價購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房屋使用已逾40年,可能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以主張權利。

  2. 關於不當得利返還租金部分,若能證明時效取得,應可主張免除返還責任。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及程序合法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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