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民事一審獲得勝訴判決後死亡,被告提起上訴,涉及訴訟程序應如何續行之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本案原告死亡後,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直到有權承受訴訟之人承受訴訟為止。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應承受被繼承人於本案訴訟中之權利義務。
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之責任範圍應以所得遺產為限。
考量本案原告死亡後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建議合法繼承人應儘速完成訴訟承受程序,以確保訴訟權益不受影響。同時應注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可依法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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