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民事不當得利訴訟,被告發現原告對其亦有債務需清償,但該債務非屬原告本次訴訟請求範圍內,被告欲於本案中主張該債權。
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本案應檢視下列要件是否成立:
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被告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抵銷抗辯。此抗辯屬實體抗辯,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為宜。
考量本案涉及抵銷權之行使,建議被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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