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爭議

民事不當得利訴訟,我是被告,對方主張我舉證無效,同時舉證對方有不當得利,請問如何主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不當得利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主張被告(您)有不當得利情事,並要求被告就無不當得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二、舉證責任分配

  1.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 原告應就以下要件負舉證責任:

  • 被告受有利益之事實
  • 原告受有損害之事實
  • 被告受利益與原告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 欠缺法律上原因

三、抗辯方式

  1. 自認之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2. 不爭執之效果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舉證策略:
  • 蒐集證明有法律上原因之證據
  • 提出反證推翻原告之主張
  • 保全相關交易文件、契約等證據
  1. 訴訟技術:
  • 審慎為自認或不爭執之表示
  • 適時提出抗辯
  • 要求原告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
  1. 注意事項:
  • 遵守法院指定期限提出答辯
  • 妥善保管相關證據
  • 必要時聘請律師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分配,建議:

  1.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證明系爭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2. 審慎為訴訟上陳述,避免不必要之自認
  3. 適時提出抗辯,並要求原告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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