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老師重製韓舞影片著作權爭議

⼄ 為 舞 蹈 老 師 , 為 趕 上 哈 韓 熱 潮 , 將 韓 國 流 ⾏ 舞 蹈 ⾃ ⾏ 重 編 後 搭 配 網 路 ⾳ 樂 , 製 作 成 舞 蹈 課 程 影 片 並 加 以 販 售 , ⼀ 段 時 間 後 , 由 於 該 舞 蹈 不 在 流 ⾏ , ⼄ ⼜ 將 這 些 舞 蹈 課 程 影 片 放 置 網 路 上 供 ⼈ 賞 。 試 問 : ⼄ 之 ⾏ 為 是 否 侵 害 著 作 權 ? 請 逐 ⼀ 分 析 論 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乙為舞蹈老師,將韓國流行舞蹈重編後搭配網路音樂,製作成舞蹈課程影片並販售。後因該舞蹈不再流行,又將這些舞蹈課程影片放置網路上供人觀賞。

貳、法律分析

一、重編舞蹈及製作影片階段

  1. 舞蹈改作權問題
  •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 乙重編韓國流行舞蹈應屬改作行為,若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應構成侵害改作權
  1. 音樂使用問題
  •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乙使用網路音樂製作影片應涉及重製權問題,若未經授權應構成侵害重製權

二、放置網路供人觀賞階段

  1. 公開傳輸權問題
  •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 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 乙將影片放置網路供人觀賞應構成公開傳輸行為

三、刑事責任

  • 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可能涉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可能涉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未經授權之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
  2. 向原舞蹈著作權人取得改作授權
  3. 向音樂著作權人取得重製及公開傳輸授權
  4. 未來製作課程建議使用已取得合法授權之音樂或自行創作之舞蹈

肆、結論

考量乙之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建議立即停止相關未經授權之行為,並儘速取得必要之授權,以避免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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