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終止後擅自購車之效力爭議

甲與乙二人為好朋友,甲委託乙向丙購買機車,二人並約定甲授與乙代理 權,之後甲後悔,向乙終止委任契約,並為丙所知,乙於甲通知終止契 約後,仍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機車,問甲是否須負授權人的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委託乙代理向丙購買機車,後甲終止委任契約並通知丙,但乙仍以甲名義與丙進行交易的法律效力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代理權之授與與終止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案中甲原先確實授與乙代理權,使乙得以甲之名義為法律行為。然而,甲後來向乙表示終止委任契約,且此終止事實為丙所知悉。

二、無權代理之效果

  1. 乙在代理權終止後,仍以甲名義向丙購買機車,此時乙已無代理權。
  2. 由於丙已知悉代理權終止之事實,故不構成善意信賴。
  3. 乙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屬無權代理,不應對甲發生效力。

三、相對人之知悉效果

丙既已知悉代理權終止之事實,其若仍與乙進行交易,應承擔交易無效之風險。此時甲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甲應以書面方式向丙重申不承認該筆交易效力
  2. 建議保存代理權終止之相關證明文件
  3. 若丙主張權利,甲可主張:
    • 代理權已合法終止
    • 終止事實丙已知悉
    • 該交易對甲不生效力

肆、結論

考量本案中甲已明確終止代理權且丙知悉此事實,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乙所為之法律行為不應對甲發生效力。建議甲應明確表達不承認該筆交易,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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