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未依法召開會議及改選糾紛

我們大樓設有管委會 但已經多年未招開定期會議以及改選管委會成員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大樓已設立管理委員會
  • 管委會多年未召開定期會議
  • 管委會成員長期未改選

貳、法律分析

一、管委會職責與義務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管委會應負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並應妥善管理相關費用。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管委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

二、管委會運作瑕疵

  1. 未召開定期會議
  • 管委會長期未召開定期會議,應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 此情形可能影響重大事項決策之合法性
  1. 未進行改選
  • 管委會成員任期已逾期未改選
  • 可能影響管委會行使職權之正當性
  • 相關決議之效力可能存在法律疑義

三、法律效果

  1. 管委會決議效力
  • 未經合法改選之管委會所為決議,其效力可能受影響
  • 收支、管理等重要決定可能面臨合法性質疑
  1. 主管機關介入
  • 區分所有權人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 主管機關得依法進行必要之督導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改善建議

  1. 召開臨時會議
  • 建議區分所有權人依法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 進行管委會改選作業
  • 重新建立合法管理制度
  1. 檢視財務狀況
  • 依第20條規定進行公共基金與收支情形公告
  • 確保財務透明度

二、長期改善建議

  1. 制度化運作
  • 建立定期會議召開機制
  • 訂定管委會改選期程
  • 制定相關管理規章
  1. 強化管理機制
  • 確實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職責
  • 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肆、結論

考量本案管委會長期未依法召開會議及改選之情形,建議儘速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改選,以確保管理委員會運作之合法性。同時應建立制度化機制,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以維護全體住戶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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