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室友3人合租了一層家庭式,現在我一個人想搬走,另外三位都想繼續住,我能不能以違約的方式搬走? 我們四人簽同一張合約,押金2個月違約金一個月,房租一個月2萬 押金當初1人給1萬 1.我想一個人離開是可行的嗎? 2.假設可以的話,我要一個人承擔2萬違約金就可以離開嗎? 3.他們有沒有權利要求我繼續付錢,不能離開這個合約(他們主張合約是四個人一起簽名,不能我想違約就違約) 4.或是我要付多少錢可以離開,法律上來說也沒有需要賠償其他三個人
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案四人共同簽約應屬連帶債務關係。
本案應可依約定支付違約金方式終止契約,因:
其他承租人之主張效力
違約金部分
押金返還
考量本案涉及連帶租賃關係之終止,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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