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發現租屋處客廳內有監視器,房東表示可能為前租客所遺留,聲稱不知情。此情況涉及居住隱私權及監視器合法性問題。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若監視器仍在運作並進行錄影,依刑法第315-1條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亦應處相同刑責。
房東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應有查明及排除監視設備之義務。即使聲稱不知情,仍可能因過失而須負擔民事侵權責任。
若前租客確實留有監視設備,前租客亦可能須負擔民事侵權責任。
房東作為出租人,應確保租屋環境之隱私安全,避免違反租賃相關法規及住宅使用安全規範。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建議承租人應立即要求房東處理,並保全相關證據。若房東拒絕配合,可依法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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