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業主出門執行業務,在用餐上因我拿手機左右晃動,業主覺得本人在偷拍錄影,到處宣傳本人偷錄影,因無任何證據證明此事屬實,造成本人還需要向被宣傳的人員說明,請問這樣是否構成毀謗罪,如需要提告需要準備甚麼樣的資料?
當事人於與業主外出執行業務期間,因手機晃動動作被業主誤認為在偷拍錄影。業主未經查證即對外散布當事人偷錄影之言論,導致當事人需向他人澄清解釋,造成名譽受損。
本案業主之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該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本案中:
業主之行為可能構成民法侵權行為。若業主散布不實言論確實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當事人應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業主之行為可能涉及誹謗罪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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