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散布偷拍謠言之毀謗案件

與業主出門執行業務,在用餐上因我拿手機左右晃動,業主覺得本人在偷拍錄影,到處宣傳本人偷錄影,因無任何證據證明此事屬實,造成本人還需要向被宣傳的人員說明,請問這樣是否構成毀謗罪,如需要提告需要準備甚麼樣的資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與業主外出執行業務期間,因手機晃動動作被業主誤認為在偷拍錄影。業主未經查證即對外散布當事人偷錄影之言論,導致當事人需向他人澄清解釋,造成名譽受損。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本案業主之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該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本案中:

  1. 業主未經查證即對外散布當事人有偷拍行為之言論
  2. 此項指控缺乏具體證據支持
  3. 此散布行為已造成當事人需向他人澄清說明

二、民事責任

業主之行為可能構成民法侵權行為。若業主散布不實言論確實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當事人應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保存業主散布不實言論之相關證據
  • 收集可佐證當時情況之人證
  • 整理因此事件需向他人澄清之相關證明
  1. 法律行動建議
  • 可先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散布不實言論並道歉
  • 若無法達成和解,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
  • 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案情

肆、結論

考量業主之行為可能涉及誹謗罪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

  1. 先行蒐集完整證據
  2. 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不當行為
  3. 若無法達成和解,再考慮提起法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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