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驗收糾紛及交屋爭議

您好,我這邊想做法律諮詢,想知道這樣的狀況,我是否能夠提告或者成案。 狀況是這樣的,本人委託一室內裝修公司翻新舊屋,合約施工期間是2025/02/09-5/09。但期間發生了很多溝通問題,例如我一早便將欲購之衛浴用品資訊傳給設計師,但最後施工卻錯誤,導致我原本屬意的淋浴柱無法使用,只能退而求其使用較簡陋的款式。 中間又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工程進度延宕,5/23時設計師約我和建築師驗屋,但當日還有很多工作人員在現場,根本無法好好觀察,當日我又提出了很多瑕疵問題,鑑於此,又另約5/30再看,並告知當日會有施工人員,5/30當日處理了一些瑕疵問題後,因設計師一點還另有工程便讓其先行離開,我留下繼續查驗,同日下午我又傳了一些缺失給設計師,但設計師回覆認為已驗屋完成,且我已向其取回鑰匙,告知瑕疵無法處理。我回覆我從未回覆他驗屋完成或結束,也沒有說過屋況已無問題,更沒有簽署過任何關於驗屋的文件。設計師表示無言。 現在想詢問的部分如下: 1.請問於法理上,設計師聲稱驗屋已完成且已交屋,是合法的嗎? 2.請問於法理上,我認定沒有驗屋完成,並未完成交屋,且合約依然在走,是合法的嗎? 3.目前兩造正進入協商,如協商失敗,我欲提告,但合約簽署是以公司名義(為了節稅),但我希望以屋主個人名義提告,此舉可行嗎? 4.如必須以公司名義提告,但因不想給公司增加麻煩可委由律師這邊代收所有相關文件或指定收件地址嗎?(公司為家中開設) 5.經過幾日往來,設計師的意思是看我尾款想怎麼扣。約個時間現場談,是否可將此舉視為「對瑕疵已無修繕意願?」 6.若我提告,進入訴訟程序,請問費用會怎麼算,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室內裝修承攬糾紛,當事人以公司名義與室內裝修公司簽訂合約進行舊屋翻新工程,合約期間為2025/02/09-5/09。期間發生以下爭議:

  1. 衛浴設備施工與原定規格不符
  2. 工程進度延宕超過原定完工日期
  3. 驗收程序存有爭議
  4. 瑕疵修繕問題未獲妥善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驗收與交屋爭議

  1. 依民法第489條規定,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負審查及通知瑕疵之義務。本案中,屋主已明確指出多項瑕疵並通知承攬人,應屬適當履行審查義務。

  2. 依民法第490條規定,驗收應經雙方明確合意。本案中:

  • 未經書面確認驗收完成
  • 屋主從未表示驗收完成
  • 尚有多項瑕疵待處理 故承攬人單方宣稱驗收完成,應不生驗收完成之法律效果。

二、瑕疵修繕責任

依民法第493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本案中:

  • 承攬人表示願意以扣款方式處理,可能構成承認存在瑕疵之事實
  • 此項提議不當然免除承攬人之修補義務

三、訴訟主體資格

因合約係以公司名義簽署,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應以簽約公司為訴訟主體
  • 不宜改以自然人名義提起訴訟
  • 可委託律師代收相關文件並指定送達處所

參、處理建議

  1. 驗收與交屋問題
  • 建議以存證信函正式表明尚未完成驗收之立場
  • 詳細記錄並拍照存證所有瑕疵項目
  • 要求對方提供正式驗收程序及文件
  1. 訴訟程序建議
  • 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 委託律師代收相關文件
  • 保留所有往來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1. 瑕疵處理建議
  • 以書面方式詳細記錄所有瑕疵項目
  • 定期限要求承攬人修補瑕疵
  • 在未完成正式驗收前,建議暫緩支付尾款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驗收程序尚未完成,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2. 關於訴訟主體問題,建議維持以公司名義進行後續法律程序,可委託律師處理相關文件收受事宜。

  3. 建議先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再循訴訟程序解決,以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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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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