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甲與乙二人為好朋友,甲委託乙向丙購買機車,二人並約定甲授與乙代理 權,之後甲後悔,向乙終止委任契約,並為丙所知,乙於甲通知終止契 約後,仍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機車,問甲是否須負授權人的責任?(20 分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案中甲已明確向乙表示終止委任契約,且該終止意思表示已為相對人丙所知悉,應認定代理權已合法終止。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乙在代理權消滅後所為之代理行為,應屬無權代理,對甲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本案中丙已知悉代理權終止之事實,不具善意,故無法主張善意第三人之保護。
考量本案情況:
綜上所述,甲應無須負授權人責任,該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丙若因此受有損害,應向無權代理人乙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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