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終止後擅自購車之效力爭議

ㄧ、甲與乙二人為好朋友,甲委託乙向丙購買機車,二人並約定甲授與乙代理 權,之後甲後悔,向乙終止委任契約,並為丙所知,乙於甲通知終止契 約後,仍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機車,問甲是否須負授權人的責任?(20 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委託乙向丙購買機車,並授與乙代理權
  2. 甲後悔並向乙終止委任契約,丙知悉此事
  3. 乙於代理權終止後,仍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機車
  4. 爭點:甲是否須負授權人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代理權之終止效力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案中甲已明確向乙表示終止委任契約,且該終止意思表示已為相對人丙所知悉,應認定代理權已合法終止。

二、無權代理之效果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乙在代理權消滅後所為之代理行為,應屬無權代理,對甲不生效力。

三、善意第三人之保護

依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本案中丙已知悉代理權終止之事實,不具善意,故無法主張善意第三人之保護。

參、處理建議

  1. 甲應可主張乙之代理行為對其不生效力
  2. 建議保存代理權終止之相關證據
  3. 若發生爭議,可依民法第170條主張該買賣契約對己無效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況:

  1. 甲已合法終止代理權
  2. 丙明知代理權終止仍與乙為交易
  3. 無善意第三人保護之適用

綜上所述,甲應無須負授權人責任,該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丙若因此受有損害,應向無權代理人乙請求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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