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與乙結婚,再娶丙為小老婆。甲與乙生有AB二子,甲與丙生有C一子,共同生活在一起。ABC 長大後分別婚嫁,A與D結婚,生有a、b、C三子。B與E結婚,生有d、e二子。C與F結婚,生有f、g二子。今甲因病死亡,留下財產960萬元。 (1) 在B拋棄繼承權及C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對於甲的財產,應如何 分配?又各自分配到多少錢?(20%)
本案涉及甲死亡後遺產繼承事宜。甲生前與乙結婚(合法配偶),並與丙為事實上配偶(小老婆),育有三子ABC。其中:
甲死亡時遺有財產960萬元,B拋棄繼承權,C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本案中:
關於B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然同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故B的應繼分應由其子女d、e代位繼承。
關於C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然因C喪失繼承權係因自身事由,其子女f、g不得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據此:
建議依下列方式分配遺產:
建議當事人:
關於甲之遺產分配,考量B拋棄繼承權及C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建議依上述方式進行分配。惟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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