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外國債券交易限制規範查詢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個別交易對象交易餘額需20%以下,且信用等級需BB+以上,這是出自於哪條法規或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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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之交易限制,主要探討:

  1. 個別交易對象交易餘額上限規範
  2. 外國債券信用評等要求標準

貳、法律分析

一、法規依據

本案應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之1及金管會相關函釋進行規範。

二、交易限制規定分析

  1. 個別交易對象交易餘額限制
  •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之1規定,證券商從事債券交易時,對任一交易對象之交易餘額應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20%。
  1. 信用評等要求
  • 依金管證券字第1010004825號令規定,證券商投資外國債券應符合以下信用評等標準之一:
    •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達BB+級以上
    •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達Ba1級以上
    • Fitch Ratings Ltd.評定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達BB+級以上

參、處理建議

  1. 證券商應建立完整之風險控管機制:

    • 定期檢視交易對象餘額,確保不超過淨值20%之限制
    • 建立信用評等監控機制,確保所投資債券符合評等標準
    • 設置預警機制,防止超限情形發生
  2. 內部控制建議:

    • 建立交易前評估機制
    • 定期檢視投資部位
    • 留存相關評估及檢視紀錄

肆、結論

關於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之規範,建議:

  1. 應確實遵守對單一交易對象交易餘額不得超過淨值20%之規定
  2. 應確保所投資之外國債券信用評等符合BB+級以上之要求
  3. 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確保交易合規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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