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投資同業競業禁止爭議

公司董事如果只投資其他同業公司,而無在同業公司任職,是否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司董事單純投資同業公司股份,但未實際任職之競業禁止規範適用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競業禁止規定之法律依據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投資行為之法律評價

  1. 單純投資行為應可能構成競業行為
  • 董事投資同業公司股份,即使未實際任職,仍應可能構成「為自己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 投資行為若達到可影響公司經營決策之程度,應可能落入競業禁止規範範圍
  1. 法定許可程序
  •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2項規定,若需取得股東會許可,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若為公開發行公司,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三、法律效果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參、處理建議

  1. 事前揭露與許可
  • 建議董事應向股東會說明投資同業公司之重要內容
  • 應依法定程序取得股東會許可
  1. 投資規模控制
  • 建議控制投資規模在合理範圍內
  • 避免持股比例達到可實質影響同業公司經營決策之程度
  1. 定期檢視
  • 建議定期檢視投資部位
  • 確保投資行為符合法規要求

肆、結論

考量董事投資同業公司可能涉及競業行為,建議應審慎評估投資規模,並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以確保合法性並保障公司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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