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董事單純投資同業公司股份,但未實際任職之競業禁止規範適用問題。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考量董事投資同業公司可能涉及競業行為,建議應審慎評估投資規模,並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以確保合法性並保障公司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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