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妹妹和母親合資購買不動產,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妹妹名下。因妹妹結婚,當事人擔心自身及母親的出資權益可能受影響。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房屋登記在妹妹名下,應認定妹妹為合法所有權人。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若無法證明該房屋為妹妹婚前財產,可能被推定為婚後財產。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妹妹的配偶可能對該房屋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考量本案房屋登記可能涉及物權效力及婚姻財產權問題,建議儘速採取以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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