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懷孕子女親權認定爭議

男朋友與前妻離婚後隔天我與男友酒醉並發生親密關係且懷孕,生下一子沒有足月,一審法官推定從離婚開始,到胎兒出生時間共8個月,心證為在婚姻續存間發生的性行為,二審上訴訴訟的方向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與男友於其離婚隔天發生性行為並受孕
  • 生下未足月之子
  • 一審法院以出生時間回推8個月,認定子女為前婚姻關係中之婚生子女
  •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擬提起上訴

貳、法律分析

一、受胎期間之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條第2項規定:「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二、婚生推定及其推翻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三、非婚生子女之認定

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本案應可證明子女係於婚姻關係終止後受胎。

參、處理建議

一、上訴重點方向

  1. 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受胎時點在離婚後:
  • 離婚證明文件
  • 性行為發生時間之相關證據
  • 未足月出生之醫療證明
  1. 聲請調查證據:
  • 申請進行親子DNA鑑定
  • 傳喚相關醫療專家說明胎兒發育週數
  • 請求前夫出庭作證

二、法律程序建議

  1.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之訴
  2. 蒐集並保全醫療紀錄等相關證據
  3. 聲請法院調查專業醫療意見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婚生推定之推翻,建議:

  1. 以民法第1062條第2項為依據,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實際受胎期間
  2.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
  3. 透過醫學證據及親子鑑定等科學方法,證明子女確實為婚姻關係終止後受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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