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與前妻離婚後隔天我與男友酒醉並發生親密關係且懷孕,生下一子沒有足月,一審法官推定從離婚開始,到胎兒出生時間共8個月,心證為在婚姻續存間發生的性行為,二審上訴訴訟的方向為何
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條第2項規定:「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本案應可證明子女係於婚姻關係終止後受胎。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婚生推定之推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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