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帳戶認定為個人所得之稅務爭議

我因為公司當時需要銀行帳戶作轉帳於公司帳,帳戶申請時是用我的名字,但後來國稅局查帳打電話給我,問我轉帳金額是否是個人收入,我說這些錢是公司之用非我個人所得,但國稅局後認定為我個人所得,要我補交稅金,但這些錢都不屬於我個人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公司業務需要,以個人名義申請銀行帳戶供公司使用。國稅局查核該帳戶交易,認定帳戶內資金流動為個人所得,要求補繳稅金。當事人主張該帳戶資金為公司所有,非個人所得。

貳、法律分析

一、所得歸屬認定

  1. 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得係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2. 本案應可能涉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帳戶資金流向之認定應以實質課稅原則為依據。

二、舉證責任

  1. 依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適用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2. 當事人應負有舉證責任,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帳戶資金確實用於公司業務。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措施
  • 蒐集並整理能證明資金流向為公司業務用途之相關文件
  • 準備公司會計帳冊、交易憑證等佐證資料
  • 提供公司內部核准使用該帳戶之文件
  1. 後續改善建議
  • 建議立即停止使用個人帳戶處理公司業務
  • 應申請公司專用帳戶進行業務往來
  • 建立完整的公司財務制度與內控機制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個人所得認定爭議,建議:

  1. 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以證明帳戶資金確實用於公司業務
  2. 及早向稅務機關說明釐清,避免衍生更多稅務爭議
  3. 未來應嚴格區分個人與公司財務,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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