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公司當時需要銀行帳戶作轉帳於公司帳,帳戶申請時是用我的名字,但後來國稅局查帳打電話給我,問我轉帳金額是否是個人收入,我說這些錢是公司之用非我個人所得,但國稅局後認定為我個人所得,要我補交稅金,但這些錢都不屬於我個人的
當事人為公司業務需要,以個人名義申請銀行帳戶供公司使用。國稅局查核該帳戶交易,認定帳戶內資金流動為個人所得,要求補繳稅金。當事人主張該帳戶資金為公司所有,非個人所得。
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得係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本案應可能涉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帳戶資金流向之認定應以實質課稅原則為依據。
依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適用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當事人應負有舉證責任,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帳戶資金確實用於公司業務。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個人所得認定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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