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房東於租客退租時,要求租客賠償因漏水造成牆壁及窗簾發霉之損害賠償爭議。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房東應負有修繕租賃物之義務。
依民法第437條第1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若租客怠於通知,依同條第2項:「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租客應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若漏水係因租客故意或過失所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租客應負賠償責任。
建議先釐清下列事實:
具體建議:
若漏水係因建築結構問題,且租客已盡通知義務,房東應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若租客未盡通知義務,可能需依民法第437條第2項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若漏水係因租客故意或過失所致,應依民法第184條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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