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展售訂金糾紛與履約爭議

您好遇到家具商展的話術騙術,因為當初他們沒辦法履行合約,不退還我們訂金10萬,執意要我們拿等值10萬的家具(兩個櫃子或一張床之類,就是明顯高於市價),我們不想要這樣解決,只想退還訂金,但他們都不願意,現在有機會讓這件事情上新聞版面,目前店家都還繼續在販售中(話術中),想請問若新聞出來,店家說要我們付款他們繼續履行合約(但因為我們傢俱都買好了,不可能一直拖),他們堅持履行當初合約不退還訂金是可能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消費者於家具商展與店家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訂金新台幣10萬元
  2. 店家無法依約履行原訂契約內容
  3. 店家拒絕退還訂金,要求消費者接受等值但高於市價之替代商品
  4. 消費者已另行購買家具,不願接受店家提供之替代方案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訂金效力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本案消費者支付10萬元訂金,應推定買賣契約已成立。

二、契約解除權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店家無法履行原訂契約,消費者應有權解除契約。

三、替代給付之效力

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店家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面提供替代商品,應不生清償效力。

四、消費者保護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店家以話術銷售並拒絕退還訂金之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以存證信函催告店家於相當期限內履行契約或退還訂金
  2.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並請求調解
  3. 保存所有交易文件及通訊紀錄
  4.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訂金
  5. 媒體曝光為輔助手段,建議以法律途徑為主要解決方式

肆、結論

考量店家無法履行原契約且拒絕退還訂金之行為可能構成違約,建議消費者依法定程序主張權益,並透過消保官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爭議。店家若以履行契約為由要求付款,消費者得主張已依法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訂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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